昨日公布的江苏局行政措施决定书(20194号)显示,经查明,当事人任向东、任向敏存在以下事实:
一、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多人超比例持有“华西股份”(000936.SZ)未
二、任向东交易“海润光伏”(600401.SH)
综上,根据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江苏证监局决定:
(一)对任向东、任向敏超比例持股未的行为,根据《法》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,对任向东、任向敏处以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60万,其中任向东承担40万,任向敏承担20万。
(二)对任向东、任向敏期买卖的行为,依据《法》第二百零四条规定,对任向东、任向敏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150万元,其中任向东承担100万元、任向敏承担50万元。
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汇交会(财政汇缴专户),,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,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备案。
任向东、任向敏存在的事实具体如下:
一、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多人超比例持有“华西股份”未
任向东、任向敏为兄关系,任中秋为任向东、任向敏的,程伟曾任任中秋的司机。
经任向东、任向敏二人决策,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,任向敏控制任中秋、任向敏和程伟,任向东控制任向东和程伟(以下称“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组”),大量买入“华西股份”。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组下单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,交易“华西股份”的起始时间存在极高的一致性,买入“华西股份”资金均来源于家族企业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,且间资金调配往来数额巨大。
2015年4月24日,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组合计持有“华西股份”4155.45万股,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.56%,任向东、任向敏未就该事项向会(以下简称“”)及深圳(以下简称“深交所”)作出书面报告,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。此后,任向东、任向敏二人继续通过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组购入“华西股份”,截止2015年5月13日,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合计持有“华西股份”7499.93万股,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.03%,任向东、任向敏亦未就持有“华西股份”达到10%,这一事项向及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,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。根据身份关系、交易决策、下单操作、资金来源和资金关系,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组属于《上市公司收购办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(十二)项的“投资者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”的情况,构成《上市公司收购办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。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任向东、任向敏控制组持有“华西股份”应当合并计算。任向东、任向敏买入“华西股份”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%、10%时,未向、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,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的行为,违反了《法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《法》百九十三条款所述行为。任向东、任向敏期内继续买入的行为,违反了《法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了《法》第二百零四条所述情形。
二、任向东交易“海润光伏”
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,任向东任海润光伏董事,属于《法》第四十七条款规定的“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人员”。
2015年1月14日、20日、27日、28日,任向东控制程伟通过大宗交易买入“海润光伏”4880.89万股,交易金额为3.97亿元。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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